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终止事宜;
5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理事会召集。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同意。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,可随时召开。
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3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4、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7、根据会长提名,决定秘书长的聘免;
8、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;
9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10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11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七条 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2、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;
3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4、无刑事处罚记录,但过失犯罪的除外。
5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,无国家机关现任公职。
第九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,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,需延长任职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2、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