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。
第三条 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条 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市农业委员会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按比例退还给资助单位或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