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
第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:
1、会费;
2、捐赠;
3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;
4、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、利息;
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。
第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,并作出审计报告。
第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标准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