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会 员
第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协会的章程;
2、自愿加入本会;
3、在本市从事瓜果生产、经营的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它经济组织,以及相关的服务、科研等企事业单位,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,积极参加本会工作,并且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。
第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3、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3、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4、享受本会或其他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;
5、经协会许可,可使用本会的注册标识和统一标牌;
6、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7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协会的决议,服从行规行约;
2、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;
3、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,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;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5、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,应交回会员证,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会章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并公示。